轉載處....移民署新竹縣服務站




永居注意事項:
一、領到永居證之翌年1月1日起,每年需在台居留滿183日以上;若無法住 滿183日者,需事先提出「出國報備」。
報備方式如下:
1. 線上申請:毋須檢附文件,惟須至本署全球資訊網 / 申辦專區 / 線上申請 / 外僑永久居留出國報備--填寫基本資料並敘明申請原因及報備年度,本署審核後以電子郵件回復。
2. 臨櫃申請:申請表一份、聲明書、護照及永久居留證正影本。
二、非本國配偶欲工作者,應依就業服務法51條規定,申請工作證;並請逕向勞委會申請【TEL:(02)8590-2351】。
三、居留地址若有變更,限於搬家15日內辦理:居住證明、護照正影本、身份規格相片1張與申請表一份,到現居地服務站辦理居留地址變更;逾期辦理者依移民法31條第5項及85條第3款予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護照更新者:新舊護照正影本、身份規格相片1張與申請表一份,儘速到居留地服務站辦理變更。
五、永居證遺失或損毀者:切結書、護照、身份規格相片1張與申請表一份,到居留地服務站辦理;費用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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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不必再辦理延期。
二、取得本證後,如需出國,持有效外國護照及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入出國。
三、地址變更請於事實發生15日內攜帶下列文件辦理:
(1) 護照及居留證正本(2)地址變更之相關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我國籍配偶之已辦理地址變更之戶籍謄本..等)(3)與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之個人照片1張。
四、護照換新,請持外國護照及外僑永久居留證至本服務站辦理註記。所需文件如下:(1)護照正本;(2)外僑永久居留證正本;(3)與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之個人照片1張。
五、外僑永久居留證如不慎遺失,請本人攜帶(1)護照(2)與中華民國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之個人照片1張(3)費用:新台幣1,000元。
六、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後,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地址: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
電話:02-8590-2567 費用:100元。
(申請人先至郵局繳交新台幣100元費用,連同收據、申請書、護照及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以掛號寄至行政院勞委會,大約1週即可收到工作許可證)
七、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後,每年須在台居住滿183日,如因故未能住滿183日,請依下列程序向本服務站申請報備:(必須於出國前報備)
(一)臨櫃方式:請備妥下列文件後,至全國任一服務站臨櫃辦理
1.護照、外僑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
2.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3.費用:免費。
4.聲明書:請註明報備出國起迄日期、報備事由(如工作、就醫、就學等)、年度(最長1次2年)。
(二)網路方式:請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站提出申請,免費、免附件。(申請路徑:首頁\申辦專區\線上申辦\9.外僑永久居留證出國報備線上申請)
※審核時間:約1週,臨櫃將以公文通知,網路則將以e-mail回復申請人。
八、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規定,撤銷或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者。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三)經司法機關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者。
(六)取得我國國籍者。
(七)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申領入出國許可證件者。
(八)受驅逐出國者。
九、本服務站服務訊息:
服務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7樓
電話:07-221-3478
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址N.I.A website: 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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