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089269&ctNode=32598&mp=1

 

  • 資料來源: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二科
  • 更新日期:2012/11/14
  • 更新頻率:不定期
  •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53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一、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
二、申請手續: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經其受理及初審後陳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複審。
三、繳驗證件:
(一) 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二) 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三) 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 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六)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一份。
(七) 最近五年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八)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或工作證核准、或視個案狀況要求之文件)。
四、作業時間:十四日(不含補件、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五、費用:新臺幣一萬元整(複審通過後,另行通知繳納)。
六、注意事項:
(一) 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亦可適用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二)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供。
(三)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
  1、 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2)親雇主開立之聘雇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2、 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 最近一年(指申請當年之前一年。如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提出申請,則最近一年係從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工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四) 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內有效)。
(五) 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六個月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
  1、 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2、 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 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3、 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 民間公證人認證。
(六) 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應屬申請人居住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調查局)單位所核發。
(七)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檢附,根據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差異:
  1、 依親: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2、 應聘:
    (1)工作核准函。
    (2)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3、 傳教:
    (1)宗教團體出具之保證書
    a、註明該僑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且為全職。
    b、保證並負責該僑獲得永久居留後在臺生活無虞。
    (2)該宗教團體之內政部許可證書或法人登記書。
    (3)該宗教團體核發之在職證明。
  4、 投資:
    (1)營利事業登記證。
    (2)股東名冊。
    (3)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4)經濟部投審會函。
  若個案特殊狀況,會另行要求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八)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九) 持證人自發證後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將註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有關「年」之計算,自永久居留證發證後翌年起之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另經註銷外僑居留證,仍具有居留資格者,得於註銷後三十日內申請居留。
(十) 外國人於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
申請表格:外國人居 (停)留案件申請表如附件下載

申請流程:外僑永久居留證申辦流程說明如附件下載(中文版)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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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移民署於2012/11/14更新的條文 


與之前在  準備辦「永久居留證」裡的條文、差別最大的就在 

 


(十)


外國人於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


 


有了這第(十)條、之前在 準備辦「永久居留證」 (續)裡遇到的難事、等於都化解了


接下來就可正式換領「永久居留證」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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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上午


打電話到移民署、詢問該帶的東西及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去哪申請 


原先他要我到中正四路總局外事課申請、並給我電話、可先詢問該帶哪些證件

 

詢問後、因我住鳳山、要我到鳳山分局的戶口組申請即可、攜帶「護照、居留證」正、影本各一份及100元、先生可代辦、需攜帶身分證

申請好後、再打給移民署約定時間、夫妻一起前往 


共需攜帶部分

(一)  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現場填寫即可

(二)  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三)  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  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一份。  ........攜帶房物、土地權狀、營業登記證的正、影本各一份

 (六)  最近五年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七)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或工作證核准、或視個案狀況要求之文件)。 ......戶籍謄本一份  


等有空時再去申請、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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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剛才到鳳山分局的戶口組、申請太太的「警察紀錄證明書」


攜帶「護照、居留證」正、影本各一份、填寫資料後、可選『自取』或『郵寄』


因『自取』得到中正四路總局領取、所以選擇『郵寄』、共收126元、約下週一可收到


接著到隔壁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一份、收45元 


這幾天再將其他資料影印好、下星期應可跟太太到移民署辦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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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中午收到寄來的「警察紀錄證明書」

太太下午比較有空、就打電話給移民署、預約辦理時間

約15:30到達、由一位「吳專員」收受、檢查所帶的資料

所帶的資料中、多帶了「房屋、土地」的繳稅單


在我填寫「永久居留申請書」的同時、「吳專員」還幫我影印幾張漏印的舊護照出入境資料、也問了些太太來台間的事情、也印出太太5年來在台灣停留時間表、請我們看後、由太太簽名......


約16:20分結束所有工作、就等繳費通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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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約14:30左右、有移民署的女生、打電話到店裡給我


因我只有繳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就詢問我的工作、及太太是與我一起工作、還是另有工作


回答後就說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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