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網頁『如何申請永久居留證 』
網頁修改日期:2008/11/18 上午 11:26:16
承辦單位:居留地服務站。
申請手續: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經其受理及初審後陳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複審。
繳驗證件:
1、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2、二吋彩色照片二張(最近1年內正面半身脫帽)。
3、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
書。
4、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一份。
6、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7、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8、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
9、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一份。
10、最近五年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1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或工作
證核准、或視個案狀況要求之文件)。
作業時間:二個月。
費用:新臺幣10,000元整(複審通過後,另行通知繳納)。
注意事項:
1、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
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
申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
配偶、子女則應於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
有5年每年居留超過183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
內申請。
2、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
日數統計表、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
居住日數聲明書,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
供。
3、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
(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B、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或其他動產估價總值,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
C、國內之不動產估價總值,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
D、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E、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2)以我國國民配偶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B、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C、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D、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4、最近五年內之本國及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
個月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
序:
(1)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
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
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2)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
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
證。
(3)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
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
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5、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6、持證人自發證後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183日
者,將註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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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打了4通電話、給高雄縣移民署承辦永久居留證的人員
感覺出他有點煩了~哈~我也蠻不好意思的
不過為免於浪費來回時間(台灣~越南、鳳山~岡山)
還是得問清楚比較好
關於「注意事項:1、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則應於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有5年每年居留超過183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他還是說「只要滿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二年內申請」就可以
至於「9、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一份。」
現在已經不用42萬財力證明
但為了證明可「生活無虞」
可拿房屋權狀並附影本、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等的3年繳稅證明
越多越好、審核較容易過關
還要大型醫院的乙式體檢
現在較麻煩的可能就是太太的「良民證」了
下午得叫太太打電話回越南、要岳家辦好(越文本翻中文本、再送胡志明「台辦處」驗證)
希望下個月回去時能辦好、以帶回台灣
有進展時再補充說明了
祝大家
幸福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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